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且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各方均为驾驶机动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