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旅游纠纷案件,张大爷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时,在指定酒店经未设照明和警示标识的消防通道返回客房时踩空摔倒,最终高位截瘫去世。法院认定,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50%,旅行社未充分警示风险,担责10%,游客自身未尽审慎义务,担责40%,家属获赔共计140余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大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活动,第一天游玩结束后,在旅行社选定的酒店入住。当晚用餐后,张大爷在导游指引下,从酒店餐厅经一条未设照明、扶手和警示标识的消防通道返回客房。因通道光线昏暗,张大爷不慎踩空摔倒,导致颈椎骨折、高位截瘫,治疗数月后不幸去世。张大爷的家属将酒店和旅行社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0万余元。
据介绍,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酒店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相关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酒店和旅行社均在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列,但在不同场景下,两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边界并不相同,对应着不同的过错程度,影响着责任比例划分。
法院介绍,该案中,酒店虽主张事发通道为消防专用通道,属于“非营业区域”,不应对此负责。但法院查明,该通道连接客房与餐厅,且未设置禁止通行标识,客观上默许了游客日常使用。因此,无论是否为消防通道,只要属于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酒店均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内容包括,确保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消除潜在危险等。
因酒店未尽到在消防通道设置照明、扶手及警示标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5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旅行社虽主张张大爷是在自由活动时间发生意外,但其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尽到审慎选择酒店并告知游客安全风险的义务。该案中,旅行社在知晓酒店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尽到充分警示游客通道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导游建议游客选择该路线通行,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张大爷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风险应当有一定判断,在光线昏暗、无扶手的通道中行走时,未尽到审慎判断、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40%的责任,自行承担自身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