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与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什么比例转移?
答复:单位缴费部分(统筹基金):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的转移人员其统筹基金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转移。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的转移人员,实际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个人缴费部分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转移。
咨询:报销异地工伤医疗费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烟台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转诊转院。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的转诊转院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咨询: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咨询:退休当月享不享受退休待遇?
答复: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离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退休待遇执行时间是从退休次月或者申报退休次月开始,退休后每月发放的退休金就是当月退休养老金,并不是上月退休养老金。
咨询:我工伤需要住院,要怎么申请旧伤复发治疗?
答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张孙小娱 佘保轩)
责任编辑:杨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