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居住证:
1.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并在其他城市居住。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有合法稳定就业,例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有合法稳定住所,例如在居住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3. 办理入境证件、异地补换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职业技能考试、生育服务登记等需要居住证明的情况。
4. 暂住在居民家中、单位内部、出租房屋等情况,需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 某些情况下,如入学,外地户籍家庭可能需要办理居住证以符合入学条件。
6.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通常需要咨询当地派出所,准备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之后等待办理并取证。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居住地的许多居民待遇,例如在教育、医疗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