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西大同大学拟解聘10名长期旷工教师并注销其事业编制的公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举以制度的刚性,打破了“事业编制是铁饭碗”的刻板印象,向社会明确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编制的核心在于“岗责对等”,而非“占岗不履职”的特权。
编制绝非“占位符”,脱岗旷工本身就是对职业底线的突破。在公众认知中,事业编制常与“稳定”直接挂钩,但这份稳定的内核,始终是“在岗尽责”的职业承诺。而从公告内容看,这10名教师“长期脱岗旷工”且“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其行为本质是将编制异化为“只占位置不干事”的工具。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与学术传承的重要阵地,教师岗位直接关系教学质量与教育公平,若放任“占编不在岗”现象存在,既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财政投入的浪费。
事实上,校方的处理有着清晰明确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早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这一操作既坚守了制度底线,也向行业传递出不容置疑的信号,无论身处何种岗位,“在岗”是基本前提,“尽责”是应有本分,脱离这两点,再“稳定”的编制也理应被收回。
当然,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不能仅依赖“事后解聘”的惩戒手段,更需构建起“预防———监管——惩戒”环环相扣、闭环衔接的全流程治理体系。
首先,事业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将“在岗要求”“离岗审批流程”“旷工认定标准”及对应后果细化列明,尤其要明确“长期脱岗”的量化界定,彻底消除规则模糊地带。针对委培、定向培养等特殊情况,需在协议中单独载明服务期限、违约赔偿金额及法律追索路径,从源头划清“可为”与“不可为”的刚性红线,让契约精神贯穿聘用全周期。
其次,要建立常态化人员跟踪机制,依托智能考勤系统、定期工作汇报等手段,实时掌握教师的在岗状态与履职情况。一旦出现“联系不上”“无故缺勤”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多级核查程序,坚决避免“脱岗数月甚至数年才发现”的管理滞后。同时,需主动畅通正常离职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引导有合理离岗需求者“走得合规”,从机制上减少“被动旷工”的发生。
另外,对确认长期旷工的人员,除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注销事业编制外,还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其离岗期间占用的工资、福利等公共支出;涉及委培的,要全额追回培养经费,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要推动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将“占编脱岗”等违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明确限制其在公职系统领域的录用资格,以此形成“一次违规、多处受限”的强大震慑效应。
最后,事业单位应每年开展编制使用专项核查,针对“长期不在岗”“吃空饷”等违规情形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清退违规占用的编制名额,及时调配至急需岗位。同时建立编制使用情况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通过“阳光化”管理确保每一个编制都实现“岗有人、人在岗、岗尽责”,让公共资源真正用在服务社会的“刀刃上”。
编制的本质是“岗位保障”,而非“终身福利”。山西大同大学的此次处理,正是对这一本质的有力回归。期待更多事业单位以此为鉴,让编制资源真正向“在岗尽责者”倾斜,让“岗责对等”成为职场共识,这既是对公共资源的负责,更是对每一位敬业者的公平。
(来源:内蒙古观察 作者: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