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赡养对象 :赡养主要涉及成年子女对父母,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赡养对象通常是因为年迈、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自理生活的父母。赡养内容: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经济上供养
: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应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若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则应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条件;若不能共同居住,则应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生活上照料: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照顾和帮助。
精神上慰藉:关注老年人的情感和心理需求,提供必要的关爱和支持。
赡养协议:
多个子女共同赡养父母时,可以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协议,根据协议来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如果没有约定赡养协议,则所有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能力相近的子女之间应分担均等的份额。
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
特殊情况
对于名义上领养但实际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虽由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一般不被视为赡养义务的承担者。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