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信用卡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30号),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存款和连队账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356号),军队、武警部队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得冻结或扣划。
国库库款
依据相关批复和规定,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工会经费集中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6号),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依据相关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也不得冻结、扣划。
封闭贷款专用账户
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封闭贷款专用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商业汇票保证金
商业汇票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
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这些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党、团费账户
党、团费账户不得冻结、扣划。
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这些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特定类型的存款和账户,以确保其特殊用途和资金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如需扣划这些资金,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