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具有以下特点:
营利性特征: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即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如公司、合伙企业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规范。
兼容性:
商法既属于私法范畴,又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因为它包含了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规定,如商事登记、信息披露等。
技术性:
商法具有强烈的技术性,它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具体而直接,规定了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以及必须遵循的规则。
国际性:
商法规范在全球范围内高度趋同化,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特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增多以及跨国商事活动的频繁。
基本原则:
现代商法包含四大基本原则,即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
制度设计:
商法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如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和保护善意买受人等,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商法的基本框架,旨在规范商事活动,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