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损害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等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明或鉴定报告进行计算。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计算。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标准为30-50元/天。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