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失信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抗拒执行或者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执行,或者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或虚报财产、转移财产等行为,以逃避财产的执行。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例如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进行高消费。
缺乏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部分人缺乏诚信修养,不讲究信用,或者缺乏法律意识,不知法,导致恶意欠债不还。
主观意识上想还债但没有还款经济实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有意愿偿还债务,但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
政府职能转变不合理,导致政府信用能力有限而信用范围无限的矛盾,以及政府信用责任机制的缺失。
政府官员选任机制的弊端:
政府官员选任方式导致一些官员只对上级负责,忽视对民众的责任,进而影响政府信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沟通渠道不畅,导致民众对政府信用信息缺乏了解,无法对政府信用做出判断。
借贷平台便利性增加和信用意识薄弱:
借贷平台增多使得借钱更容易,但很多人缺乏还款意识,导致债务违约。
综上所述,国家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问题,也有制度层面的缺陷。通过法律教育和信用惩戒,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纠正失信行为,并逐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