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加班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未经过单位或领导的同意:
擅自加班应当理解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没有得到单位或领导的同意。这是认定擅自加班的核心要素。
主观故意:
擅自加班通常涉及行为人主观上积极、主动、故意为之的意愿,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单位规定或政策,但仍然选择进行加班。
实际行为:
除了主观故意外,还需要有实际的行为,即将工作时间用于非工作目的,如个人事务或他人事务。
单位规定与审批流程:
虽然单位通常会统筹安排加班并设立加班审批制度,但实务中并非每次加班都严格走审批流程。有时即使没有完成审批程序,劳动者也可能因领导的要求而加班。因此,法院在认定擅自加班时,不会仅仅依据是否完成加班审批程序,还会考虑加班的出发点是否是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以及加班事项是否获得了单位或领导的认可。
综上所述,擅自加班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经过单位或领导的同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际行为以及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只有在缺乏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擅自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