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主要是指 地域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负责第一审审判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而地域管辖则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是地域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权的合理分配和案件的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