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注意义务:
这是一种积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的注意。
忠实义务:
这是一种客观性、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的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并符合行为公开的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力滥用。
此外,控股股东还应当: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控股股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