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为的轻重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具体情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以下是嫖娼行为轻重的认定标准:
基本情节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情节严重时的刑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按照犯罪处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嫖娼行为的轻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行为地点、赢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已谈妥价格或给付金钱但未发生性关系等情形通常被认为是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而组织、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严重情形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