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修改和完善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加强版权刑事司法保护,对于激发文化创新活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中关于版权保护,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
顶端新闻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此次出台的《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刑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彰显依法严格保护理念。

发布会现场。 聂辉 摄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举例介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解释》增加规定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明确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将“复制发行”规定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刘太宗介绍,这次司法解释作了调整,明确“复制发行”是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而不包括单独发行的行为。
此外,《解释》还完善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刘太宗介绍,《解释》吸收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内容,在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解释》新增“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入罪情形,保留“被点击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并由“五万次”适当提高到“十万次”。而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增加规定“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此外,《解释》还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由“十万元”修改为“五万元”,与其他知识产权罪名之间保持相对平衡。

来源:顶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