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立案后若需撤销案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
办案部门需制作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报告书。
上级领导批准:
报告需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查批准。
释放犯罪嫌疑人:
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通知人民检察院:
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解除强制措施:
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解封查封财物:
对已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解封,除非依照法律和规定另行处理。
撤销案件通知书:
公安机关需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并报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撤案的决定通常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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