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终止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公告或通知
招标人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的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退还费用
如果已经发售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了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
诚信原则
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果有客观合法的理由,并且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说明了原因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履行上述义务。
无正当理由的赔偿
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并给投标人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招标人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特定情形下的终止
招标项目可能因为招标文件存在重大错误、遗漏或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企业重大经营困难,招标人经营方向改变,重大设计变更,或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等原因而终止。
终止招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必须合理行使,并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