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退伍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
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发放。
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
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此外,对于士官而言,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能包括以下费用:
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
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
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这些费用在退伍时由部队直接发放,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当年的政策有所调整。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部队财务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