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发票,特别是指 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具体定义如下:
真实交易:
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或劳务提供关系。
合法取得: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并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不知情:
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能够重新取得该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则不准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如果因此导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发票与恶意取得发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恶意取得发票是指明知发票来源非法仍然取得,并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而善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