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包括以下几类:
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例如血液、精斑等。
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例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等。
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例如衣物、饰品等。
药品、毒物、生药,例如药物、毒药等。
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这些痕迹可以反映个人的身份和行为。
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这些书面材料可以表达与案件相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
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这些实物或痕迹能够证明案件的具体情况。
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例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等。
此外,物证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照与争议标的物的关系、是否便于保存、所起的证明作用等进行分类。
在司法鉴定中,物证类还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等。
综上所述,物证类证据丰富多样,涵盖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