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原则
河道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管理责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和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建设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其监督。
保护措施
河道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有堤防和无堤防的河道分别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禁止擅自堆放物资、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监督检查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河道的有效管理和保护,防止水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河道的综合功能,包括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