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如下: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双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张,彩色,大2寸,免冠,红底)。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现场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未婚者:
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未婚”)。
离婚者:
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离婚”)、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初审判决要提供法院开具的生效证明)。
丧偶者:
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丧偶”)、原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现役军人:
本人有效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建议:
确保所有证件均有效且信息一致,如有不一致需先进行更正。
如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需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
如果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区域,需要跨区登记,婚姻状况证明上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携带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如果是再婚者,还需携带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