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建公告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一般为三十日,但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限拆字﹝2024﹞000006号公告要求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实际操作中,拆除违建公告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在催告书送达后给予三到七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拆且未要求听证的,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在此期间会有一次催告,到期后,组织强拆。 综上所述,拆除违建公告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通常会在催告书送达后给予一定的时间供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具体期限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建议实际操作中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