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1. 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3.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4.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5.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1. 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3. 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4.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5.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