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去世后,其遗属可以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根据不同的荣誉等级,有额外的增发比例。
丧葬费
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对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其他补助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
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具体的金额会根据不同年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军人的工资水平以及所获得的荣誉或立功情况有所变动。建议联系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最新的具体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