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警械的使用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电警棒、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用于制止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情形。
约束性警械:如手铐、脚镣、警绳等,用于制止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等情形。
武器的使用
致命性警用武器:包括枪支、弹药等,用于制止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者当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时。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应当坚持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及时停止使用: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
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如果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赔偿: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综上所述,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