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明确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律规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逾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建议
提前规划:当事人应当尽早规划举证时间,确保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提交。
及时申请延期: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注意变更诉讼请求:如果需要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便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通过以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得以明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