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
双眼经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年龄应大于3周岁,先天性眼疾者除外。
听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受到障碍,经过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
年龄大于四周岁,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经过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
肢体残疾
肢体残缺、畸形、瘫痪所致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在最后的医疗结束后,在一定时限内功能锻炼不能恢复者(截肢、完全性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精神残疾
在具有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诊治超过1年以上未痊愈者。
智力残疾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多重残疾
经评定有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病历资料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注意事项:
乳腺癌等癌症不一定属于残疾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
烧伤造成的毁容不属于目前标准的残疾范畴,但如因烧伤遗留瘢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者可参照肢体残疾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手指残缺需达到大拇指全缺失或其他四指全缺失才符合肢体残疾评定最低标准。
因神经性疾病造成的疼痛,未造成肢体功能障碍者,不属于残疾评定范畴。
以上信息提供了办理残疾证的详细条件和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