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其影响较大,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涉及对已有裁判的异议,因此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等,这些案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