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案件。
在执业期间饮酒、吸烟影响工作形象,或者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法庭判断。
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其他违法行为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