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火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规定的处罚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
如果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放火罪、失火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相关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建议
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规,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以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