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不准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感情还能修复,存在和好可能,则一般不准离婚。
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如果离婚请求是在被逼迫或胁迫的情况下提出的,法院是不允许离婚的。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要求离婚,必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未提供双方证件原件。离婚时必须提供双方的证件原件,否则不允许办理离婚登记。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这些条件,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