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的项目:
1. 劳务:劳务具有人身属性,难以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且无法有效转让,不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需可评估、可转让的要求。
2. 信用:信用是一种主观评价,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也难以进行转让。
3. 自然人姓名:姓名是自然人的身份标识,不能作为具有财产价值且可转让的出资内容。
4. 商誉: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评估且通常不可转让。
5.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通常与特定业务或品牌相关,其价值难以评估且转让受限。
6. 设定担保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财产意味着该财产已经被用作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担保,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