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批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由于司法人员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予以逮捕的情况。这种逮捕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了被逮捕者的人身权利,国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错误批捕的情形包括: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逮捕:
即使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逮捕后经过侦查发现被逮捕者无罪。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予以逮捕: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导致司法机关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
逮捕后,通过讯问发现被逮捕者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逮捕,但拒绝释放或延期释放。
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
例如,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逮捕。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逮捕决定:
这通常是由于决定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或案件的复杂性导致的。
被逮捕的人无罪:
这是形成错误逮捕的本质要素。
被逮捕的人有被实际羁押的事实:
如果逮捕决定在执行前被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未对被逮捕者施以实际羁押,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逮捕决定与《刑事诉讼法》要求不符:
对确已构成犯罪且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存在错误逮捕问题。
综上所述,错误批捕是一种严重的司法错误,不仅侵犯了被逮捕者的人身权利,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案,防止错误逮捕的发生,并在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