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资产租赁
出租方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汽车等)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
汽车租赁
出租方将自己拥有的汽车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
不动产经营租赁
以经营为目的,将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不动产经营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种类、面积、租金、使用用途等条款,并规定租赁期限、交付和回收、维修和保养等内容。
服务性租赁
租赁公司向承租单位在短期内提供设备,并提供维修、保养、人员等服务。这种租赁的特点是租赁期较短,通常短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承租企业可以在合理的限制条件内中途解约。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
不完全支付式租赁
承租人租赁资产只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短期的、临时的或季节性的需要,并没有添置资产上的企图。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低于其预计经济寿命25%的租赁,也视为经营租赁。
反复出租的租赁
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出租人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
这些类型的租赁业务在具体操作中有所不同,但都涉及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产使用权以获取租金,并在不同程度上提供附加服务。